2016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少数民族自治权
2016-04-07 08:44 河北人事考试网 http://he.huatu.com/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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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核心,也是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河北华图教育(http://he.huatu.com/)的专家今天就为大家带来关于少数民族自治权的相关内容,以助考生对这部分的内容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帮助大家提高成绩。
一、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变通执行权
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三、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五、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例】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以下不属于少数民族自治权的是( )
A.组织公安部队权
B.财政经济自主权
C.民族自决权
D.变通执行权
河北华图专家解析:民族自决权是指各民族有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自由。在我国,少数民族可以组织公安部队,决定自己区域的财政经济,以及结合自身情况,变通执行上级机关的政策。但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不能根据自己的选择来确定本区域内的政治制度,这违反了我国祖国统一的原则。因此,本题选择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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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园)